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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知识选登
更新时间:2011-10-26    来源:   作者: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一,这一制度能全面、直接反映国家的本质,从根本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它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就全面、直接、充分地反映了这一点。

  第二,这一制度决定国家的其他制度和政治生活各方面,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制度,如司法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教育制度、军事制度等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这些制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第三,这一制度使国家机关得以组织、运转,国家权力得以正确、有效行使,从而保持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

  2、正确理解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宪法把这一组织原则具体确定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国家机关与人民的关系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它表明这个国家政权的建立必须以民主为基础,它是民主集中制民主方面的体现。

  第二,在人民代表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上,“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的代表机关产生,并受代表机关的监督控制,这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方面。同时人民代表机关掌握国家的一切权力,其他国家机关从属于代表机关,又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方面。

  第三,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一条确保中央权力的集中统一,主要体现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方面。

  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从宪法的内容上讲: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国家的根本问题,它的内容极其广泛,涉及整个国家生活的各个重要领域。而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只是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从宪法的效力上讲: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其他法律的内容和精神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相抵触,否则无效或部分无效;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上讲: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按照不同于制定和修改一般法律的特别程序来进行(我国宪法64条作了特别的规定)。

  4、不能把人大代表叫作人民代表。

  人大代表的全称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比如全国人大代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对一种专门职务的特称。人大代表的产生,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且肩负着相应的法定职责。人民代表则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泛指拥护宪法的各阶级、各阶层和各人民群众团体、组织。凡是能代表一方面的人民群众的,都可以称为“人民代表”,而不需要按国家法律程序产生,也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比如,出国访问的工会代表、共青团代表、妇联代表都可以被视为中国人民的代表。所以,人大代表当然是人民的代表,但不宜简单地直接称为人民代表。

  5、不能认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错案要责成有关机关改正”。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对工作的监督包括对具体案件的监督。但这种监督既不能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办案的方式进行,也不能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指令司法机关如何判决或决定的方式来进行,而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本省的纠错机制来进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监督,主要就是向司法机关指出错误的事实等,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督促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对该案件作出具体的处理。

  正确的说法应当是“人大对司法机关的错案要督促其依法纠正”。

  6、质询和询问的区别。

  质询和询问都是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重要方式,但二者是有区别的。(1)性质不同。质询必须以质询案的形式提出,属于议案的一种,一般是针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中比较重大的问题并要求作出答复,带有批评性和强制性。而询问只具有介绍、说明的性质,帮助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有关报告或议案的情况,以便于审议和表决,不具有议案的性质。(2)提出的法定条件不同。在不同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上对秩序案的提出规定不同,质询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必须写明质询什么事情和为什么质询。而提出询问则没有人数方面的规定,也没有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3)处理程序不同。质询案的处理程序比较复杂。它要由主席团或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是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还是在有关的会议上口头答复。而询问的运作程序则简便、灵活多了,没有规定要经大会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询问与否。一般采取随问随答的方式,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代表个人即可以提出询问。对回答询问的人也没有严格要求,一般由有关机关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即可。

  7、对“罢免、免职、撤职、辞职”的名词解释。

  罢免,是相对选举而言的免职方式,被选出的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有渎职、违法行为,需免去其职务的,由选举他的机关、选区罢免。免职,是人大常委会对由它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有关人员免去职务的方式。撤职,是指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和央定任命的国家机关有关人员,有违法渎职和严重错误的处置方式,它具有明显的监督性质。辞职,是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本人主动提出辞去自己所担任的职务。

  8、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从下列途径确定议题:(1)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2)本级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3)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4)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9、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内容有

(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5)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6)本级人大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10、根据地方组织法,地方人大常委会议案的提出和处理程序规定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3)省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11、人大代表有下列义务

  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

  (2)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3)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4)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并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提出的问题。

  (5)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12、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人大代表的资格:

  按照代表法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终止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辞职被接受的;

  (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4)被罢免的;

  (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此外,自然死亡的,其代表资格也就理所当然地消失了。

  13、曲靖市开展的“人大代表活动之家”建设要做到“五有四好三上墙”的主要内容。

  五有”即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有科学规范的活动制度,有“人大代表活动之家”的标志性牌子,有代表活动的经费保障,有代表活动的记录和效果。“四好”即代表制度建设好,代表活动开展好,代表作用发挥好,促进发展效果好。“三上墙”即代表权利和义务、代表活动制度、代表名单信息等上墙。

  14、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区别。

  1、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同属于人大工作机构,但层次不同。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机构,而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办事或工作机构。

  2、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领导成员产生的权限和程序不同。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同级人大代表,由主席团提名,须经过代表大会通过;常委会办事和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领导成员由常委会决定,不一定是人大代表。

  3、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职权不同。各专门委员会有提出议案权,有审议并提出报告权,常委会办事和工作机构不具有这些职权。

  4、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领导体制不同。人大专门委员会实行的双重领导体制,即在代表大会期间,跟人大常委会一样同属于代表大会领导;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又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而工作委员会因是常委会工作机构,只能接受常委会领导。

  1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定义和基本内涵。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是指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二、是指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享有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而制定并修正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法律体系的总称。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16、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基本内容主要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17、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主要有第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必须维护宪法权威、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必须树立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公信力;第三,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18、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人民代表大会是具体的国家政权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政权机关为核心的政权组织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构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行为主体,其行为和活动范围,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构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人民代表大会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定机关,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的实行机关。

  19、新修订的选举法首次实行城乡按同等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意义是:实现城乡同比,第一次从制度层面明确取消城乡差别,是实现公民权利平等,地位平等,尤其是提高农村居民政治地位迈出的重要步伐,农民作为整体就有了与其人口基本相当的话语权,农民的利益和意志就会在国家权力机关得到充分体现,不仅有利于顺利将大量的农民工转变成工人,巩固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提高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0、任命副职和决定代理正职可以在同一次常委会上进行。

  因为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如拟任命的代理人选不是本级副职领导,可先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副职,再决定代理。任命副职和决定代理可以在一次常委会上进行。先任命副职,再决定代理正职。

  21、曲靖市人大常委会授予“人民满意单位荣誉称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在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工作评议中,参评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满意率”达90%以上(含90%),整改措施有力、效果好的单位;

  二是近三年来未发生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被一票否决,或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因违法违纪问题受追究的情况。

  22、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有以下方面

  第一是政治保障(又称司法保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言论免责,二是人身自由的保障。第二是时间保障。第三是物质保障。第四是组织保障。

  23、代表视察的主要形式

  主要有三种形式;①集中视察。人大常委会就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组织进行集体视察。②分散的小型视察。如代表小组开展的视察,组织相同行业的人大代表进行某个专题的视察。③人大代表的持证视察。人大代表持代表证就某个问题到有关单位进行视察,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予以协助。

  24、我国人大代表制度的基本特点

  ①选举制;②兼职制;③任期制;④集体行使权力;⑤委托制,代表把一部分权力委托给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行使。

  25、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主要包括:①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②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③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④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26、宪法与一般法律的关系

  ①宪法和一般法律都是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的共性。②宪法是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一般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一般法律如与宪法相抵触,必须修改或废除。③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点,如果没有一般法律,那么宪法很难发挥作用。

  27、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进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容包括:一是所有公民都平等寺享有宪法各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都应当是平等的;四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8、《中共曲靖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中对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机制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

  (1)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总体工作格局,统一谋划、统一部署。每届党委任期内至少召开1次人大工作会议,明确一个时期内人大工作的基本思路、主要目标和任务。(2)党委常委会每年要听取2次以上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困难和重大问题。(3)坚持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制度。(4)坚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党员主要负责人列席同级党委全委会议制度。(5)党委和政府召开全局性工作会议、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会议及其他有关重大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同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参加。(6)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要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代表的意见。

  29、《中共曲靖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对切实提高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质量提出了以下要求。

  (1)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组织要健全责任制,完善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机制。(2)坚持先协商、后答复的办理程序,着力提高所提意见、建议解决率,提高办理质量,按规定及时答复代表,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3)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落实情况纳入承办单位的工作绩效考核。(4)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议案和重点建议、跨年度建议跟踪督办工作机制。(5)对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办理情况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努力提高面商率、解决率和代表满意率。

  30、曲靖市第四次党代会提出了我市今后五年的发展思路,发展的基本目标是:

  在全省率先实现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把曲靖建成云南农业强市、新型工业强市和绿色经济强市,安全文明卫生园林宜居宜业的珠江源大城市,出省入滇的重要交通枢纽,云南重要的产业基地和区域物流中心,云南重要的经济增长极。

  31、曲靖市第四次党代会提出我市今后五年要着力抓好的十项工作。

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步伐,促进城乡一体化;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提升支撑保障能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保持投资适度增长;以改革开放和创新为动力,不断拓展发展空间;着力改善民生,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加强文化建设,提升文化软实力;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进程。

  32、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指出,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取得的重大成果,开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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